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但在现实经营活动中,很多工业企业销售产品时,为图方便而习惯采用“先组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人为地将低税率产品和非应税产品并入高税率产品一并计税,造成不必要的税负增加。

  如果企业根据上述规定,改为“工厂销售商店组装”方式,就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经济收益。

  案例:某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化妆品销售。其每套化妆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25元、一瓶指甲油8元、一支口红10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40元、一瓶摩丝12元、一块香皂5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5元、塑料包装盒6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17%,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组装后再销售方式,其应纳消费税为:36.3元。

  (25+8+10+40+12+5+15+6)*30%

  将上述产品先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组装后对外销售,其应纳消费税为:22.59元

  (25+8+10)*30%+(40+12+5)*17%

  按工厂销售产品,商家组装方式,每套化妆品可节约消费税税额为13.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