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信用早已成了企业安身立命和扩大发展的重要资产之一。今后纳税人因境外投标、企业上市、企业合作等需要,可以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了,证件齐全、符合开具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即时开具《无欠税证明》。
《无欠税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依纳税人申请,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所记载的信息,为纳税人开具的表明其不存在欠税情形的证明。
说明:
1、此证明根据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记载信息出具;
2、总公司开具的《无欠税证明》一并关联其下属分公司的欠税情形;
3、自然人开具的《无欠税证明》一并关联其名下个体工商户和登记注册类型为私营独资企业的欠税情形。
欠税情形:
1、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2、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3、税务机关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
4、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5、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办理流程:
1、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办税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直接申请开具,无需提供登记证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
2、未办理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区分以下情况提供相关有效证件:
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登记机关发放的登记证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自然人纳税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开具的,还需一并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3、对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的纳税人,证件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其申请。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符合开具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开具《无欠税证明》;
4、不符合开具条件的,不予开具并向纳税人告知未办结涉税事宜。纳税人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符合开具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开具《无欠税证明》。
《无欠税证明》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记载信息出具,仅证明截至到开具时间节点,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同时,为了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壮大,我国正式取消了欠税与滞纳金的“配比”缴纳要求。今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纳税人等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这将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的相关资金问题,也为企业开具无欠税证明打下良好基础。
按照规定,此前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例子:A公司产生欠税200万、滞纳金40万,若A公司筹集120万用于清缴欠税,根据“配比”要求,此120万中用以缴纳税款的部分为100万、用以缴纳滞纳金的部分为20万。此次“清欠”后,A公司还有欠税100万、滞纳金20万,并按100万欠税为基数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政策实施以后,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上例中A公司可以先将120万全部用以缴纳税款,这样“清欠”后A公司还有欠税80万、滞纳金40万,并按80万为基数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由此可知,由于基数减少了,纳税人最后需要缴纳的欠税和滞纳金总额也将相对变少,这对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也将大有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