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最近有朋友问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的相关问题,这里梳理了一些汇总纳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知识,一起来看看吧!武汉代理记账 代账报税 财税咨询 业务随时联系我们!

 

一、什么是汇总纳税企业?

汇总纳税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跨省、省内跨州市或州市内跨县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分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

 

总、分机构说明:

总机构: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对其下设的分支机构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机构。

二级分支机构: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是总机构往下的第一个层级。

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三级分支机构是隶属于二级机构的分支机构,是总机构往下的第二个层级,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以此类推。

 

二、哪些分支机构需要就地缴纳,哪些不需要就地缴纳?

1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需同时满足:

①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

②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2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五种情形: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跨地区经营企业的总分机构之间如何分摊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X50%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X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注:总机构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X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X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X0.30

 

四、分支机构是否可以独立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

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六、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办理汇算清缴?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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