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家声称消费金额没有达到开票标准,以此为由拒开发票,这合理吗?
不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收到了开具品名和实际销售商品不同的发票,可以拒收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此,此类发票不合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3、企业取得的不合规发票,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不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商品参与满减活动等优惠,发票要怎么开才合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5、有同行朋友说他公司发票不够用了,想找我借发票,这样可以吗?
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六)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6、如果商家以各种理由拒开发票,将面临什么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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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记账、整理旧账盘账;代理纳税申报、所得税汇算清缴、代理申领发票等
2、代理申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代理申办税款减、免、退手续等
3、代理企业(个体户) 注册、营业执照年报、变更、注销等
4、出具公司税务审计报告(包括税务清算报告、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税务注销清算报告等)
5、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注册、专利注册、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办理)
6、涉税鉴证(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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