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热点问答!

01

问:我注册了一个个人独资企业,我的收入是申报企业所得税还是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02

问:我注册了一个个体工商户用于生产经营,除了从该个体工商户取得收入以外,无其他收入,能否在计算经营所得时扣除6万元的基本费用?

答:可以。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十条规定: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03

问:我本人是残疾人,创办个体工商户,已经享受了残疾人税收减免,还能叠加享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一条规定: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04

问:本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是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能够享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四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05

问:我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为查账征收,在预缴时未享受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200万元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在汇算清缴时还可以享受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06

问:我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给自己发放的工资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税前列支扣除吗?

答:不可以,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07

问:我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用于家庭的费用能否税前列支?

答:不可以,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六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08

问:本人经营的是个体工商户,为我自己购买的五险一金可以扣除吗?

答:可以,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