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到2020年12月31日。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有哪些?结合近期增值税的最新政策,给大家整理了比较新比较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适用情形,一起来看看吧。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值税征收率特殊规定

一、免征收增值税


政策规定

政策依据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二、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规定

政策依据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政策要点:

1.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只要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享受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适用5%的征收率,不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三、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规定

政策依据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

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

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四、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规定

政策依据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2点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二条

五、按照5%征收率的项目


政策规定

政策依据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第5点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第6点



3.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九)项第4点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第8点

5.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第二款

6.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68号)第四条

文章来源:武汉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