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财务处理工作中,我们都知道“简易计税”这种计税方式,但不知道该如何判断是否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征收率又是多少?今天带你一起来了解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3%减按2%”的7种情形。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依照3%征收率减按2%:
情形一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三条调整
情形二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调整
情形三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情形四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调整
情形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情形六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款
销售旧货依照3%征收率减按2%:
情形七
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调整
【补充】
请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减为1%,这2%的差额需要计入“其他收益”吗?我们现行的做法是直接按1%做应交增值税,2%没有做账务处理。最新的财政部问答出来后,有点疑惑,这2%要不要计入其他收益?
财政部会计司答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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