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统一核算,异地移送销售;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注意事项:
1、自然人发生以上所列情形,则不属于视同销售情形
2、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属于视同销售情形,取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视同销售是企业经常会遇到的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虽然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现金流,但是税务处理上应视同销售处理,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同时,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依据,一般是产品的销售价格。企业在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应注意确认并准确确认收入,以免产生涉税风险。
仁禾财税业务范围:
1、代理记账、整理旧账盘账;代理纳税申报、所得税汇算清缴、代理申领发票等
2、代理申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代理申办税款减、免、退手续等
3、代理企业(个体户) 注册、营业执照年报、变更、注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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