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
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有没有30万元的限制?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因此,对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收入没有30万的金额限制。
NO.2
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
NO.3
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了3%的发票,是否还能享受复工复产疫情免税的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要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均可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正确的方式是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今后,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NO.4
湖北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享受国家新出台的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该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你公司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不能开具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如果你公司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NO.5
有形动产租赁能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六)现代服务 5.租赁服务”。
因此,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从事有形动产租赁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NO.6
我公司是一家二手车经销企业,主营业务是收购并销售二手挂车,请问销售二手挂车能否减按0.5%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二手车是指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现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中规定,二手车包括汽车、挂车和摩托车。
因此,你公司收购并销售二手挂车,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可以适用简易办法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NO.7
我公司是武汉市一家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环保科技企业,负责六个城区的垃圾焚烧处理,未产生货物。请问:我公司应如何适用增值税税率?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你公司焚烧处理垃圾后未产生货物,属于提供“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你公司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NO.8
符合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纳税人,如何享受资源税税收优惠?
答: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标准、计征方式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七十六号)“符合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办法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具体减免税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认定,共伴生矿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认定,尾矿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认定。”
NO.9
符合两项及以上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应税产品,能否叠加适用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九、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此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中涉及资源税的,可与其他资源税优惠政策叠加享受以外,其他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NO.10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需要取得清税文书的,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一、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一、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即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因此,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若需要取得清税文书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