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并自2024111日起施行。根据《管理办法》,公司、合伙企业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都属于备案主体。在202411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经营主体,可以在2025111日前补充提交受益所有人信息;在2024111日后新注册的经营主体,要在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办理设立登记时填报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同时规定,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境内公司、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暂时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

 

下列主体(以下统称备案主体)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一)公司;

(二)合伙企业;

(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四)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主体。

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为备案主体的受益所有人:

(一)通过直接方式或者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备案主体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

(二)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最终享有备案主体25%以上收益权、表决权;

(三)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单独或者联合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控制。

前款第三项所称实际控制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约定、关系密切的人等方式实施控制,例如决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任免,决定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或者执行,决定财务收支,长期实际支配使用重要资产或者主要资金等。

不存在第一款规定三种情形的,应当将备案主体中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


备案主体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时,应当填报下列信息:

(一)姓名;

(二)性别;

(三)国籍;

(四)出生日期;

(五)经常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

(六)联系方式;

(七)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八)受益所有权关系类型以及形成日期、终止日期(如有)。

其他特殊情况还需要填写股权比例收益权比例、表决权比例实际控制的方式;

 

对于大部分备案主体来说,受益所有人就是最终持股25%以上的自然人,只有存在复杂股权安排的备案主体才需要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逐条识别。

对于中小微企业填报流程适用于承诺免报的简化措施,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系统中阅读承诺书并勾选确认即可免于进一步填报受益所有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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