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核心内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在实际发生研发支出据实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再按规定比例额外加计扣除,以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企业税负。
1、一般企业(长期适用)
●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基础上,再按 100% 加计扣除;
●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 在税前摊销。
2、集成电路、工业母机企业(2023—2027 年)
● 费用化研发支出:按实际发生额120% 加计扣除;
● 资本化研发支出:按成本220% 税前摊销。
3、研发失败项目的研发费用,同样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
二、可享受政策的主体
1、企业类型
仅限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非居民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不得享受。
2、行业限制
以下行业为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超过 50% 的企业,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3、活动要求
必须是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工艺而持续进行的系统性创新活动;常规升级、简单改造、市场调研、人文社科研究等不属于研发活动。
三、具体合规要点
(一)研发费用归集合规
1、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
● 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保公积金、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
● 直接投入费用:研发耗材、研发设备租赁、模具开发、检验检测费等;
● 折旧费用:研发专用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 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的软件、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摊销费用;
● 新产品设计、临床试验等相关费用;
● 其他相关费用:专家咨询、资料费、差旅费等(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 10%)。
2、严禁违规归集
不得将生产经营费用、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离职补偿等非研发费用混入;研发与生产共用费用未合理划分、无法准确归集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二)核算与资料管理合规
1、按研发项目分别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做到分项目、分费用类型清晰核算;
2、完整留存备查资料,相关资料需留存 10 年,包括:立项决议、研发项目计划书、研发人员名单、工时记录、费用分摊依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设备使用记录等;
3、委托、合作研发合同需按规定登记,关联方委托研发需取得受托方费用支出明细。
(三)申报与比例适用合规
1、享受时点:可在10 月预缴申报(上半年研发费用)或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2、数据一致:研发费用辅助账、财务账簿、纳税申报表、相关备查资料数据需相互匹配,差异应有合理依据;
3、比例适用:严格按企业类型适用 100%/120% 加计比例,不得擅自提高扣除比例。
四、核心总结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为长期普惠性税收优惠,核心为100% 加计扣除 / 200% 摊销;仅查账征收居民企业、非负面清单行业且符合研发活动定义方可享受;合规关键在于费用归集准确、分项目核算、资料完整留存、申报数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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