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问:我公司是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能否享受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1)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02、问:我公司是湖北一家电影院,2021年可以继续享受电影放映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因此,你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中,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03、问:我单位是一家从事餐饮住宿服务的酒店,2021年可以继续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即下列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2)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你酒店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04、问:我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疫情防控免税政策将于2021年3月31日到期,若4月仍无法追回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缴税?如果需要缴税,修正前期申报表产生滞纳金的,是否需要补缴滞纳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在2021年3月31日前,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2021年4月30日前仍未开具对应红字发票的,应照章征税,不需要补缴滞纳金。


05、问: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制造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不是个体工商户,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该政策适用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只要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06、问:我是湖北省从事文具批发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2021年4月份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0万元,按照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您4月份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可按下列情形开具增值税发票:

(1)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按照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2)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按照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3%”字样,按照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07、问:我公司是湖北省摩托车配件生产企业,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通常在20万左右,可以享受2021年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但由于我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是长期合同,合同中约定提供3%专用发票供购买方抵扣税款。我们是否可以放弃减税,仍按3%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放弃免税、减税,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可以按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因此,你公司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复工复业政策,按1%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并申报纳税;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并申报纳税。


08、问:我公司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由于下游企业坚决要求3%专用发票,所以我们打算放弃减免税。请问我们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吗?如果放弃,是不是36个月内我们所有的减免税优惠都不能享受了?


答:你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也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09、问:我是一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2021年享受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如果在此期间,有购买方要求我单位必须为其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我单位的其他业务是否还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优惠?


答:可以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为购买方就某一笔业务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其他业务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仍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10、问:我是湖北一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口罩等防护用品的销售。2021年4月,根据购买方需要,我单位为其开具了一张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业务均按规定开具1%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这笔业务能否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的优惠?


答:不能。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纳税人按照规定开具了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需要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11、问:我公司是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二季度销售额50万元,按规定适用征收率3%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但是由于会计操作失误,二季度开出的普通发票有的是1%的征收率,有的是3%的征收率,且3%征收率的发票由于联系不上购买方已经无法收回,那么申报二季度增值税时,开错的3%征收率普通发票是否应按照1%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收回原发票并开具红字发票?


答: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二季度销售额超过小微普惠规定标准,已开具了征收率为3%的普通发票的,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纳税人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政策的,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今后,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2、问:我是湖北省从事服装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1月份销售货物20万元,2月份销售货物30万元,3月份销售货物5万元,同时销售不动产50万元,相关业务均未开具专用发票,请问一季度我应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您一季度销售额合计105万元,其中,货物销售额为55万元,属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免征增值税。销售不动产50万元,属于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不适用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应照章征税。


13、问:我公司是湖北的一家小型劳务派遣公司,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此前我公司选择了5%差额缴纳增值税,请问,延续实施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对我公司适用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你公司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减按1%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4、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规定减按2%征收的,现在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因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3%的征收率”,所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按如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可以按照复工复业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

(2)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可以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15、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销售收购的二手车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按照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你公司2021年可按如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取得的收入,因适用“3%的征收率”,可以按照复工复业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

(2)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取得的收入,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16、问:我是一家代理记账公司的会计人员,关注到国家新出台了2021年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调减至1%。请问,在计算公路旅客运输进项抵扣时,抵扣率需要调整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因此,2021年第7号公告规定的3%征收率(预征率)相关调整事项,不影响纳税人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计算抵扣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17、问:我公司是一家湖北的小型建筑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在湖南、湖北两地开展建筑施工业务,我公司2021年如何享受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你公司2021年应按如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你公司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如果发生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建筑服务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你公司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如果发生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建筑服务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税款。


18、问:我公司是在湖北从事广告服务业的一家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二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为60.6万元(含税),按照《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请问我公司在办理二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你公司应按如下公式计算二季度应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即应纳税额=60.6/(1+1%)×1%=0.6万元。

你公司在办理二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将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60万元[60.6/(1+1%)=60],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2万元(60×2%=1.2),填写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同时,你公司应当将本期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填入《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填报时应准确选择减税项目代码,准确填写减税项目本期发生额等相关栏次。


19、问:我公司是湖北省一家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二季度预计取得含税收入55.5万元,同时我公司一季度期末结转的扣除项目还有5万元。请问我公司在办理二季度纳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应当如何计算填写?


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你公司在办理二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1栏至第7栏(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扣除额、期末余额、全部含税收入、本期扣除额、含税销售额)依次填报5万元、0万元、5万元、0万元、55.5万元、5万元、50.5万元。由于你公司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因此在计算填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时,计算公式中的征收率为1%,所以第8栏应填写50万元[50.5÷(1+1%)=50]。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时,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填写为50万元,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万元(50×2%=1),填写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同时,你公司应当将本期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填入《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填报时应准确选择减税项目代码,准确填写减税项目本期发生额等相关栏次。


20、问:我公司是湖北一家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今年二季度预计含税销售收入为101万元,按照今年复工复业政策规定,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如果二季度销售的货物在三季度发生退货,我公司在二、三季度分别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你公司应当在办理二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100万元[101/(1+1%)=100],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2万元 (100×2%=2),填写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同时,你公司应当将本期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填入《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填报时应准确选择减税项目相关代码,准确填写减税项目本期发生额等相关栏次。

如你公司二季度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货物收入在三季度发生销货退回,那么对应的销售额应当从三季度销售额中扣减,在办理三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退货对应的销售额和对应按2%计算的减征增值税应纳税额(计为负数),分别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和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并且应当同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21、问:我公司为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3月免税销售收入已申报增值税,但是尚未开具发票,请问如何在4月补开3月免征增值税业务的发票?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你公司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1年3月份,已进行增值税免税申报尚未开具发票的,可以在4月1日之后补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1年4月1日以后,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22、问:2021年6月3日我个人在湖北省提供了两笔劳务,我于6月3日上午去办税服务厅代开了一笔3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免征增值税。下午准备再去开一笔4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如果需要缴纳,那么需要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由于您当天累计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累计金额达到700元,已经超过500元的起征点标准,所以您下午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将累计计算您当天代开的所有发票金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缴纳增值税=(300+400)/(1+1%)×1%